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如下:
常住人口总数
2010年11月1日零时,抚州市常住人口总数为3912312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市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661669人相比,十年共增加了250643人,增长6.85%,平均每年增加25064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66%。[4]
家庭户人口
2010年11月1日零时,抚州市共有家庭户1037983户,家庭户人口为3794050人,占总人口的96.98%,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66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86人减少了0.20人。
性别构成
抚州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为2043485人,占总人口的52.23%;女性为1868827人,占总人口的47.77%。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10.03下降为109.35。
年龄构成
抚州市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879853人,占总人口的22.49%;15—64岁的人口为2761164人,占总人口的70.58%;65岁及以上人口为271295人,占总人口的6.93%。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22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6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59个百分点。
民族构成
抚州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904556人,占总人口的99.80%;各少数民族人口为7756人,占总人口的0.2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334556人,增长了9.37%,占总人口比重减少了0.11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4456人,增长了135.03%,占总人口比重增加了0.11个百分点。
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抚州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受教育程度的212103 人;具有高中(含中专)受教育程度的399411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1460097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1335847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2172人上升为5421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8471人上升为10209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30684人上升为 37321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43742人下降为34145人。
抚州市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114760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62240 人,文盲率由4.95%下降为2.93%,下降了2.02个百分点。
城乡人口
抚州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1455354人,占总人口的37.2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2456958人,占总人口62.8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1.59个百分点。
2014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3976568人,比上年末增加14209人。其中,城镇人口1729807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43.50%。
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2014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01元,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459元,增长9.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10元,增长11.0%;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678元,增长10.6%。
民生工程积极实施。全市用于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方面的支出达到175.20亿元,占公共预算支出68.8%。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50件民生实事。新增城镇就业4.58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6.59万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统筹试点,启动了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新建公租房开工6970套,基本建成1669套;新建廉租房开工2224套,基本建成618套。启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968户、垦区危房改造1965户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584户。
2014年,全市投入救助资金6.9亿元,其中保障城市低保对象8.2万人,保障农村低保对象11.9万人,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分别赣东国际中央写字楼达到每人每月430元、220元;救助城乡医疗对象5.82万人次,发放城乡救助资金6385.8万元;保障农村五保对象1.8万人,供养标准集中和分散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36元、260元;临时救助1622人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354.7万元。“三无”对象供养标准提高至600元。孤儿集中供应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0元,城乡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0元,全市3146名孤儿增加保障资金579.5万元。2014年市慈善总会筹集善款350.1万元,发放救助资金331.7万元,直接受惠困难对象1.6万多人。抚州荣获2014年江西省唯一的“慈善五星城市”殊荣。